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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居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管难题浅谈

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扩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到城市建设过程中。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的流动性及城市高房价促使其选择租房,居民出租房屋消防监督管理对于消防部门来说是一个新动向、新问题。据部局《2010年全国火灾情况》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的火灾,从场所火灾亡人分布看,住宅火灾造成787人死亡,占总数的71%;从起火原因的调查情况看,因电线短路、过负荷及电气设备故障等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共40481起,占火灾总数的30.7%,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25547起,占19.4%;此外,吸烟引发的火灾占5.7%。这些数据说明了住宅火灾仍是当前消防工作的重点。居民出租房屋作为住宅的一个重要组成,做好其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一项日趋重要的工作。如何做好出居民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呢?笔者从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出租房屋的界定
    “出租房屋”是除旅馆之外,以盈利为目的,公民使用或单位所有的,用于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酒店、商铺等。
二、当前居民出租房屋消防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出租房屋位置分布散广,易出现监管漏洞
    这几年,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各地重点(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促进了人员用工的需求,也带动了居民空余房屋出租日益剧增。以扬中市为例:全市已在公安派出所登记9097户出租屋,这些居民出租房屋遍布城市和乡镇,分布散、广,易形成消防监管漏洞。而且,就消防工作监管资源和工作目标而言,当前消防主官部门主要精力倾斜于重点领域的消防监管,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这一新的动向,还只是处在初级监控阶段。
    (二)居民出租屋建筑性质不一,易出现“混搭”现象
    居民出租屋绝大多数为私有,因为建筑年代、性质,出租后易出现混搭现象。有些承租户将出租屋变更为仓库;有些承租户将出租屋变更为小车间;更有甚者,一些承租户将面积较大、位置偏远,未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出租屋擅自变更为“三合一”场所,出租户主出于经济利益不闻不问,承租户明知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内部结构均达不到规范要求,为逃避职能部门监管,对消防安全工作麻木不然。
    (三)居民出租户户主意识淡薄,易忽视消防安全管理
    居民出租户户主受利益驱动,把经济作为第一考虑。往往忽视出租屋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出租、破坏建筑原有消防设施、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等现象相对较多,使得建筑防火的第一道关口失效。
    (四)居民承租户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弱
    居民承租户部分因为经济拮据,或工作暂未稳定情况,加上“临时”、“租用”等观念,主观缺少关注消防安全的动力。通过对辖区承租户的调查,发现多数承租户缺乏基本消防常识及自防自救知识。
    三、加强出租房屋消防监
一)政府主导协调,职能部门动态监管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促进政府主导协调,职能部门动态监管是全面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一条主线。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部门应与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居村委会等职能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情况,建立互动的消防安全体系,实现动态监管。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出租房屋管理条例》,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动态联系机制,资源共享;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要将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列入审查内容;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教育;公安部门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检查承租房屋人员使用房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公司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监督和消防巡查;消防部门要抓好出租屋所在社区的“四个能力”建设,加强消防宣传,引导租赁双方规范出租,共同担责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出、承两方入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落实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应该从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面入手。要依据即将实行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租赁房屋申请登记手续时,要审核其消防安全条件,并在与出租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等条款,并严禁将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基层公安派出所还应加强了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出租户安全出租、承租户安全承租的意识,提升承租户的自防自救能力。基层派出所、居(村)委会要在乡镇企业和城郊结合部等承租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并有针对性、经常性地深入使用承租人较多的厂矿企业等社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承租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真正做到“四懂、四会”,同时,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从而将出租房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提高居民出租房房的消防安全,是社会经济发展带给消防工作的新课题。只有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出租房屋的火灾的多发现象,才能为承租人员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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