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的界定
“出租房屋”是除旅馆之外,以盈利为目的,公民使用或单位所有的,用于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酒店、商铺等。
二、当前居民出租房屋消防监管存在的问题
这几年,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各地重点(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促进了人员用工的需求,也带动了居民空余房屋出租日益剧增。以扬中市为例:全市已在公安派出所登记9097户出租屋,这些居民出租房屋遍布城市和乡镇,分布散、广,易形成消防监管漏洞。而且,就消防工作监管资源和工作目标而言,当前消防主官部门主要精力倾斜于重点领域的消防监管,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这一新的动向,还只是处在初级
监控阶段。
(二)居民出租屋建筑性质不一,易出现“混搭”现象
居民出租屋绝大多数为私有,因为建筑年代、性质,出租后易出现混搭现象。有些承租户将出租屋变更为仓库;有些承租户将出租屋变更为小车间;更有甚者,一些承租户将面积较大、位置偏远,未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出租屋擅自变更为“三合一”场所,出租户主出于经济利益不闻不问,承租户明知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内部结构均达不到规范要求,为逃避职能部门监管,对消防安全工作麻木不然。
(四)居民承租户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弱
居民承租户部分因为经济拮据,或工作暂未稳定情况,加上“临时”、“租用”等观念,主观缺少关注消防安全的动力。通过对辖区承租户的调查,发现多数承租户缺乏基本消防常识及自防自救知识。
三、加强出租房屋消防监
一)政府主导协调,职能部门动态监管
(二)、出、承两方入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落实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应该从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面入手。要依据即将实行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租赁房屋申请登记手续时,要审核其消防安全条件,并在与出租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中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等条款,并严禁将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基层公安派出所还应加强了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出租户安全出租、承租户安全承租的意识,提升承租户的自防自救能力。基层派出所、居(村)委会要在乡镇企业和城郊结合部等承租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设立永久性消防宣传牌,并有针对性、经常性地深入使用承租人较多的厂矿企业等社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承租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真正做到“四懂、四会”,同时,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从而将出租房火灾发生率降到最低。提高居民出租房房的消防安全,是社会经济发展带给消防工作的新课题。只有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出租房屋的火灾的多发现象,才能为承租人员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