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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提出高层建筑须配避难逃生设施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毒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11月23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对高层建筑须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予以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将为今后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设施配备不到位问题,给予法制化规范和引导。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包括高层建筑在内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人员密集场所应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员应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有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维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实施“全民消防”。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体,要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针对有公交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运营单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从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及时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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