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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慧聪消防网】;根据《丽水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于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中旬对全县出租房进行整治,现将《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公告如下:

    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居住性质的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的产权所有者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条出租房其耐火等级宜达到三级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出租房仅限于1层建筑。

    第三条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

    1、建筑物为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2、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

    (二)三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为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三)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为1层,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四条出租房的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楼梯梯段严禁使用木结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五条出租房底层设有生产、经营、储存用房的,楼上用于人员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底层生产、经营、储存用房的出口分开设置,且生产、经营、储存用房与住宿部分必须用实体墙进行分隔,不得在实体墙上开设门窗及孔洞。出租房内设有的生产、经营、储存用房如与建筑其他部分无法设置防火分隔及无独立疏散楼梯的则建筑其他部分不能用于人员住宿。

    第六条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备二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置一条逃生绳,有条件的可配置缓降器;对4层以上(含4层)的出租房,建议安装点式火灾自动报警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七条出租房的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八条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配电箱、电源闸刀下不应堆放可燃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器具。

    第九条出租房内的厨房(灶间)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居住间内和疏散走道上,不得存放多余的液化气钢瓶。

    第十条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用房。

    第十一条3层以上的出租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如确有必要设置的,应有可从室内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实际使用人数不大于8人。

    第十三条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并制定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与承租方签订消防责任保证书(可与治安保证书合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小于”、“大于”含本数。

    (二)本标准所称“耐火等级”标准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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