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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浙江省政府审议通过《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

本报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承担以下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2月20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浙江省政府召开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该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针对一些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新、改造)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该条例(草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业主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资金。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街区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通行。乡村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设置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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